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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化大校办发(2020)7号 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信息化办公室(信息中心)发布时间:2020-04-23浏览次数:130

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信息化管理办法》经202049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使用申请表

2.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需求明细表

3.北京化工大学数据使用用途及保密承诺

4.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保密承诺书

5 .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变更申请表


     

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信息化管理办法

(经202049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学校数据管理体系,规范基础数据管理中的各项工作,明确数据信息化管理机构、数据产生与维护、数据共享使用与公开等环节的职责,规范官方数据发布、数据授权使用等流程,将学校各类数据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实现和谐、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数据环境,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基础数据,是指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形成的教学、科研、管理、公共资产、财务等各类数据信息。

第三条  基础数据是学校的公共财产,是部门间数据共享的基础,也是学校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学校各单位须高度重视和参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保障学校基础数据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  数据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建立基础数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用于采集、存储、管理学校各信息系统数据交换所需的数据信息。全校所有的信息系统及数据产权归北京化工大学所有。

第五条  各数据产生单位产生官方数据,定期发布到平台;数据使用单位的信息系统通过平台数据交换功能,定期获取预定需求数据;非预定需求数据通过提出申请、批准、授权流程获取。

第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行业等数据标准建立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标准集,并随着系统业务类型的扩展及时进行修订与扩充。

第七条  平台保证学校基础数据编码统一,保障任意两个异构信息系统之间数据共享,并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撑数据信息。

第八条  数据管理架构包括数据信息化管理机构及职责,数据产生与维护,数据共享、使用与公开三部分。

第三章  数据信息化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基础数据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单位的数据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信息化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学校数据管理的整体规划、数据标准和技术方案,监控数据共享执行情况,协调各数据产生单位进行数据治理工作,同时负责:

(一)建设和管理学校基础数据服务平台。

(二)建立、维护并更新学校数据标准和编码规范。

(三)制定和执行学校数据安全保障方案。

(四)制定学校数据流向模型、利用平台协助实现校内数据的共享需求。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核平台数据使用和变更。

第四章  数据产生与维护

第十二条  学校各类基础数据均属于学校基础数据采集范围,应全部进入学校基础数据服务平台数据库。

第十三条  数据的产生与维护遵循“谁产生,谁维护”的原则。学校各数据产生单位为相应数据单一来源部门,须对本单位所产生数据的推送、维护、备份和归档负责,保证本单位提供数据的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规范性。同一基础信息的总数据需由多个单位产生后汇总时,相应数据由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指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该项数据的及时汇总、推送、维护、备份和归档。

第十四条  数据的产生应遵循学校标准进行数据编码。对于提供用于交换共享的数据,数据产生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数据标准(数据字典表)。

第十五条  原则上各数据产生单位不可向数据使用部门直接提供数据,通过审批同意后,统一通过平台提供的访问接口获取数据共享服务。

第十六条  平台数据库只存储用于供其他信息系统交换和共享的数据,不进行各数据产生单位信息系统数据的备份和归档。各数据产生单位自行负责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防护,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归档。

第五章  数据共享、使用与公开

第十七条  数据共享是指通过平台向学校各单位及师生提供数据服务的活动。

第十八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因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基础数据的,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使用申请表》(附件1)《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需求明细表》(附件2)《北京化工大学数据使用用途说明及保密承诺》(附件3),经申请单位、数据产生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校长办公室审批后,平台主管部门将脱敏后的数据交付申请者。

第十九条  平台是数据共享的权威数据源,为确保学校数据的一致性和规范性,申请者不得直接向数据产生单位索取数据。

第二十条  平台仅向校内提供数据共享和使用,学校基础数据公开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据相应管理办法执行用户在数据使用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或将数据信息用于申请用途外的活动。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数据安全,数据产生和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信息系统进行岗位设置和授权,严格按照岗位对应的权限操作,并建立操作日志。严禁在未按规定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以本人的账号和密码录入或修改数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交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学校或个人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数据管理架构中各职能部门的数据管理人员都须签订《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保密承诺书》(附件4)。

第七章  数据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生命周期主要包括生产、处理、存储、应用、归档和备份环节。通过对各个环节的精确管理确保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十五条  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数据产生单位负责数据维护,确保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实时性等;数据使用单位负责审查数据质量,并有权对数据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数据产生环节管控要点:为避免造成数据使用部门的服务异常,各数据产生单位的信息系统用于交换的源数据结构内容如需变更,须事前向校长办公室和数据中心主管部门提供变更申请,填写《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变更申请表》(附件5)。

第二十七条  数据交换和共享环节管控要点:为保证学校数据的一致性,数据使用单位对于从数据产生单位获取的基础数据,只能进行共享、引用和衍生,不能增加、删除和更改。

第八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数据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共享流通和数据使用等纳入业务部门信息化工作的考核指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使用申请表.docx

附件2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需求明细表.docx

附件3北京化工大学数据使用用途及保密承诺.docx

附件4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保密承诺书.docx

附件5北京化工大学基础数据变更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