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
《北京化工大学托管(虚拟)服务器管理办法》经2020年4月9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化工大学服务器托管申请表
2.北京化工大学虚拟服务器租用申请表
3.北京化工大学服务器托管协议
4.北京化工大学虚拟服务器租用协议
北京化工大学托管(虚拟)服务器管理办法
(经2020年4月9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管理,保障校园网运行和发展,提高信息化服务质量,学校向校内各单位提供物理服务器托管服务和虚拟服务器租用服务,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服务器托管服务(以下简称托管服务)是指将物理服务器放置于学校机房服务器托管区,并通过校园网提供服务;虚拟服务器租用服务(以下简称租用服务)是指由学校统一提供虚拟服务器资源的服务。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三条 托管(租用)服务申请主体应为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等;托管(虚拟)服务器所运行系统、应用、网站等必须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经学校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 托管(租用)单位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托管服务器应为学校固定资产,且有校内统一资产编号。
第六条 托管(租用)单位不得使用该服务器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禁止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黑客软件,私自架设代理服务器,架设论坛或其他交互式平台,将服务器充当下载中转站,发布含有色情、赌博、反动内容的信息等。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申请托管(租用)服务需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提交信息化办公室(信息中心)审批。(服务器托管和虚拟服务器租用申请表见附件1、2)
第八条 为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在托管(租用)服务实施前,托管(租用)单位须与信息化办公室(信息中心)签订服务器托管(租用)协议(见附件3、4)。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本着“职责明确,专人管理”的原则,托管(租用)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对所属服务器进行管理。
第十条托管服务器应存放于指定位置,不得擅自改变配置和移动设备位置。若需对托管服务器进行现场维护,管理人员应规范使用机房内相关设备,保持机房的整洁,进入机房只能对所托管服务器进行操作,不得更改机房内其他任何设备的状态。
第十一条虚拟服务器一般通过指定的远程操作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责任界定
第十二条 学校为托管(虚拟)服务器提供服务器的存放环境、存放空间、校园网接入和其他经许可后的托管存放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托管(租用)单位拥有托管(虚拟)服务器的管理使用权,自行管理托管(虚拟)服务器的操作系统、业务系统及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托管(租用)单位应对托管(虚拟)服务器上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主体责任,须对所管理的信息及数据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账号并定期更换密码,如因托管(虚拟)服务器升级、病毒感染、服务器硬件损坏、账号密码泄露、违规操作等引起的各种问题及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托管(租用)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托管(租用)单位应自行解决服务器上所需软件的版权(许可/使用权),对软件版权所引发的纠纷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托管(租用)单位所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托管(租用)单位对所发布的信息负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以及其它责任。
第十七条 托管(虚拟)服务器不得运行申请内容之外的服务,否则托管(租用)单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同时学校有权暂停该服务器运行,经整改通过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八条 当托管(虚拟)服务器因设备故障、服务器中毒、遭受网络攻击等原因有可能危害到其他系统稳定或影响校园网正常运行时,学校有权采取断网、暂停托管(虚拟)服务器运行等措施。
第十九条 托管(租用)单位在办理托管(申请)手续时须详细填写服务器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若管理人员或其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主管单位,否则因此造成的故障排除不及时等后果由托管(租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托管服务器在托管期间如出现硬件或软件故障,托管单位负责硬件的维修、更新以及软件故障的排查,信息化办公室(信息中心)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 因外部供电故障、托管服务器未配置冗余电源、ISP问题、校园网故障、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托管(租用)单位需配合学校对托管(虚拟)服务器进行管理,并按时缴纳使用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配合管理、不按时缴纳使用费的用户,学校有权对其托管(虚拟)服务器执行中断服务、停机、清理(删除)等操作。
第六章 收费标准制定
第二十四条 托管(租用)服务依据用户申请的资源情况收取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收费标准由信息化办公室(信息中心)拟定或修改,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标准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高校标准和资源占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托管(租用)服务器如开通校外网络访问服务,需按《北京化工大学校园网收费标准》缴纳网络出口流量分担费。严禁使用个人账户认证托管(租用)服务器访问校外网络。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服务类,即面向全校提供教学、管理服务的业务系统,不再缴纳托管(虚拟)服务器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为充分利用资源,学校对申请使用的托管(虚拟)服务器进行年审,年审通过的托管(虚拟)服务器方可继续提供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化工大学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化大校办发〔2012〕25 号)同时废止。
